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民办中小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版)、《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粤教基〔2013〕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办中小学”,特指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禅城区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参照执行。
第二条 禅城区对民办中小学采取量化分级、规范管理、大力支持、优质发展原则。
第三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现公、民办一体化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文件要求,加强部门协调,根据职能对民办中小学办学全过程实施监管,实现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特色发展。
第二章 加强审批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加强对新建民办中小学的指导,坚持审批程序、办事流程公开透明。民办中小学校须纳入禅城区教育布局规划,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区教育部门按上级要求加强对新设立民办中小学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察看。此事项纳入区政府一门式窗口办理(申请设立条件和办事流程详见附件1)。
第五条 规范在办民办中小学扩建增规程序。民办中小学为改善办学条件,拟通过改、扩建扩大办学规模的,必须坚持“先申请,后建设”原则,先向区规划部门申请出具规划条件,再向区教育部门提交扩建增规申请。区教育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察看。项目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扩建增规审核流程详见附件2)。各民办中小学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定位,办学规模一经核定,原则上同一学段周期(3年)结束后方能进行调整。
第六条 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调整管理。民办中小学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学年中不能进行收费调整。因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在当年4月30日前向区教育部门提交申请,区教育部门加具意见后由区物价部门审批(调整收费申请流程详见附件3)。
第三章 完善学校治理体系
第七条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育人方针。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将民办中小学党组织建设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完善管理架构,理顺决策机制。完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施法人负责制,完善学校章程,科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中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需报区教育部门备案。民办中小学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董事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承担法定义务。
第九条 落实民主管理,确保校长符合任职资格。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健全民主管理机制,落实校务公开。民办中小学校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达到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标准。小学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教师职称,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教师职称。中小学校应依法组建工会,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条 规范变更程序,保障正常运作。民办中小学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等变更,必须在变更前提出申请,如因故未及时变更的,必须及时申请延期补办。
第四章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一条 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按照核定办学规模办学。区教育部门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化学校标准》)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学校应严格在核定办学规模内进行招生,杜绝大班额现象。每年3月前,民办中小学校根据当年毕业班数,按不高于标准化学校上限班额标准(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向区教育部门提交招生计划,区教育部门审核后,向民办中小学下达秋季招生计划。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违规招生,并于每年5月10日前向区教育部门上报本年度秋季招生简章。每年7月中下旬前,各民办中小学可根据学位调整情况向区招生部门申请补充招生计划,但须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全校学生人数不超过核定规模,二是确保班额不超过标准化学校规定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考试形式选拔新生。
第十二条 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民办中小学必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要求,为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得违规存在“无学籍学生”,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学校要结合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建设要求配备学籍管理员,保持相对稳定,学籍管理员变更时应及时上报区教育部门备案。学校建立学生月报制度,每月将在校生的情况上报区教育部门。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十三条 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开足开齐国家课程,执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严禁违规补课,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落实中小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第十四条 规范民办中小学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程序。民办中小学办学许可证期限应少于办学场地租赁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办学许可证到期当年,学校必须提前半年以上,于3月30日前提交换证申请(办学许可证换证流程详见附件4)。
区教育部门收到各民办中小学申请后,固定每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到民办中小学现场察看。
第十五条 规范民办中小学 “三方共管账户”管理。民办中小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必须建立“三方共管账户”,按要求存入风险金。各民办中小学应于春季、秋季开学后3周内,向区教育部门上报“三方共管账户”资金情况。民办中小学出现严重财务问题或重大不稳定因素,且由区教育部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的,其所有教育成本费及代收费收入均需存入“三方共管账户”(经费提取流程详见附件5)。
第五章 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平安校园。民办中小学应将保障师生安全放在办学首位,确保校舍安全以及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省、市有关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手段,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提升安全素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区教育部门将校园安全作为年审、换证等工作的重要前提。
第十七条 健全安全制度。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和应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演练,并纳入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突出抓好以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安全以及防溺水、防传染病、防触电、防火防盗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知识教育。对保安、电工等重要岗位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把准入关,确保持证上岗。坚持严格的门卫制度,完善出入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卫生安全管理。学校食堂需持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餐,并按核定的供餐规模提供学生餐。建立健全电子台帐和采购索证制度,做好食品留样工作。落实卫生管理人员责任,形成完善的传染病预防制度,切实打造健康校园。学校每年组织学生体检1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十九条 加强校车管理。贯彻国务院有关校车管理条例工作原则,新办民办学校首先满足就近入学,并设学生宿舍,供高年级学生和路途较远学生住宿,原则上不提供校车服务。已开通校车业务的学校,要加强校车监管,定期到区公安部门审查备案,加强对校车驾驶员、跟车教师以及学生的安全管理与教育,确保校车使用的安全。尽量减少校车的运营,尽量缩短校车运行的路线距离,尽量减少区外运营,以保障学生的在校学习时间和睡眠时间。
第二十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学校举办者是民办中小学的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校长是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民办中小学要执行重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向区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制度。
第六章 规范教师队伍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师资配备,提高队伍素质。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足教师,聘用的专任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且学历100%达标。小学师生比不得低于1:20.6,初中师生比不得低于1:15.3。按国家和省规定配备专职体育、音乐、美术、心理、卫生(保健)等教职员。小学教师学历100%达标,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95%以上;初中教师学历100%达标,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80%以上。学校每学年开学第1个月内按要求建立学校教师档案、教师名册,并上传教育部电子系统。
为提高民办学校师资队伍水平,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可向区教育部门申请,按照学校规模委派校长、教学副校长、校长助理等管理人员1至3名,参与民办学校管理。委派时间为1至3年,委派期间由派入民办中小学校按照派出学校要求聘请相等人数的临聘教师交由派出学校使用,或者派遣本校骨干到派出学校跟班学习提升。
第二十二条 保障教师权益,提高教师待遇。中小学校聘用教职工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要求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并逐步提高教师待遇。鼓励有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校设立年金制度,提高教师的养老待遇。
第二十三条 规范师德建设,建立良好师生关系。落实“立德树人”职责,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对教师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认定以及评先、评优等,民办中小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老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规范学校收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收费管理,贯彻收费公示制度。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经物价部门核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将经由区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在校园显眼位置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也可结合收费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及宣传小册子等形式进行公示。
民办学校收费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学生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的,学校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费。
各民办中小学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各商业银行开设学校基本存款账户,并据此进行会计核算。学校所有学杂费收入、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使用规定票据,原则上委托银行代收,并全额存入学校银行账户。
为方便家长配合学校代收上述费用,学校不能要求已有该商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家长重新开设账户。
第二十五条 规范财务管理,定期公布审计报告。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保证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中小学校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挪作他用。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规范财政各项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民办学校免费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先减后收。对财政下拨的各项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规定范围,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民办学校应积极配合区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开展的各项财务检查,及时提交检查所需财务账册及相关资料。
第八章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强化教育督导,提高民办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将民办中小学纳入教育督导体系,专职督学定期到校,就学校各项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于每月5日通过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检查结果移交区教育部门。区教育部门每学年至少对全区民办中小学进行一次集中视导,指导提高民办中小学教育教研水平。
第二十八条 完善年检制度。对民办中小学依法开展年度检查制度。建立民办中小学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办学行为。对于年检结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学校,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作出减少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民办中小学分级管理制度。每年10—12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民办中小学开展分级量化评分,分值在总分90%以上者评为“A”级单位,分值在总分75%—90%者评为“B”级单位,分值在总分60%—75%者评为“C”级单位,分值在总分60%以下者评为“D”级单位(分级量化评分表详见附件6)。
各级别学校对应的奖励扶持和管理措施(详见附件7):
“A”级民办中小学:优先获得政府财政奖补扶持;与公办学校实行教师交流;简化年审、调整收费等日常管理审核手续;可按小学不超过50人/班,初中不超过55人/班实行顶格招生;享受容错机制,招生无主观故意超出办学规模10人以内的,可先为超规模招收学生申请电子学籍,但必须在下一年秋季学期达到正常规模。连续3年获评“A”级的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可进入社会信用体系“白名单”,鼓励新建、扩建民办学校。
“B”级民办中小学:可获得政府财政奖补扶持;与公办学校实行教师交流;简化年审、调整收费等日常管理审核手续;可按小学不超过48人/班,初中不超过53人/班满规模招生。
“C”级民办中小学:可获得政府财政奖补扶持;须按小学不超过45人/班,初中不超过50人/班标准规模招生。
“C”级及以上等级学校可获得高中指标生等资格。
“D”级民办中小学:当年年检直接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有关职能部门督办整改,限期完成。下一年不能申请提高收费、扩大规模,不能获得政府财政奖补扶持。视整改情况缩减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
第九章 加大奖励扶持力度
第三十条 用好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分级管理、规范有序、大力支持、优质发展的原则,区财政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发展;重点用于改善收费标准低于公办学校生均培养成本的民办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民办教师待遇,提高教育质量;向民办教育协会等专业组织购买服务,规范民办学校发展。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采取购买服务、政府补贴、捐资激励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中小学予以扶持。
第三十二条 委托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三十三条 对优质特色的民办中小学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优质特色民办中小学的良好氛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